近日,王先生咨询我,他的孙子将迎来10岁生日,准备出资在本城市为他买一套学区房,作为生日礼物赠送,房产证将以孙子的名字登记,这样做有两个好处,一是买的是学区房,以孙子名字登记,能够确保孙子能在本城市最好的学校就读初中、高中,免去日后择校的烦恼;二是如果以自己或儿子名义购房,未来过户时可能产生税费,若国家开征遗产税还会进一步增加负担,不如现在一步到位,直接将房子登记在孙子名下。他询问这种做法是否妥当。
王先生的考虑确实周密,从节省成本和安排就学的角度看,似乎一举两得。然而,我告诉他,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风险。
《民法典》第17条规定:“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。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。”?第19条规定:“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;但是,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”按照《民法典》这二条规定,王先生的孙子在8-18周岁这段时间内,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只能“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”,对房产处置这样重大民事法律行为,在实践中一般认为“与其年龄、智力不相适应”,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。也就是说,在这个年龄段,王先生的孙子要处置这套房子,在法律上存在困难。
实践中已有不少相关案例。房子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,登记的时候觉得挺好,但几年过后,由于情况发生变化,发现这里的地段不好,认为有必要将该房屋卖掉,置换到更好的地段;或者家庭因其他原因,需要将房屋抵押贷款;或者因天灾人祸,需要将房屋卖掉得到一笔钱用于救急,等等。如遇以上情况,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都无法将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出卖。
《民法典》第35条规定:“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。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,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”?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16条规定: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:…(七)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”。第17条规定: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…(十)违法处分、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”。以上法律条文,是制约法定代理人处置未成年人房产的门槛。
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形成了一道“保护墙”,使得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过户时异常审慎,必须确认处分行为确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,从而增加了处置难度,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往往难以顺利出售或抵押该房产。
此外,这种做法还可能带来其他长远影响。例如,子女长大后若考入机关单位,因名下已有房产,可能影响其享受相关住房福利;在限购城市,未成年人名下已有住房,将来其本人购房时也无法享受首套房在首付、贷款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。
撰写本文,是希望与王先生有类似想法的家长,在决定将房产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前,能充分认识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与现实障碍,综合权衡利弊,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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